桂财税〔2007〕2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