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桂办发[2004]10号)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和《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并列入自治区人事厅部门预算的,用于聚集、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二)有利于聚集、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
(三)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四)保证重点,注重效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监督。
(二)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受理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三)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将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人事厅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人才小高地人才的专项培训、能力提升的各项工作费用。包括选送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进行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培训;举办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学科的知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等费用。
(二)用于人才小高地引才引智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包括为人才小高地引进(含聘用)区内外、国内外优秀专家或急需人才的启动经费、各种补贴、配备科研助手和组建科研攻关小组等费用。
(三)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以市场价高薪聘请开发新产品或管理创新人才所需经费的补贴等费用。
(四)用于在人才小高地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的费用。
(五)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贷款的部分贴息费用。
(六)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经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公布后的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均可申报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
第七条 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已经被列入自治区人才小高地的建设载体,依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填写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各主管部门。
(二)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对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初审后报自治区人事厅。
(三)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对各载体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评审并确定实际资助额度。
第八条 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自治区人事厅对通过评审的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项目,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自治区人事厅将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用于市县的项目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追加预算到相关市;用于自治区本级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三)与人才小高地项目建设相关的工作费用,由自治区人事厅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授权支付。
第九条 申请并取得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人事厅追回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
(二)挪用或截留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