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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私护照收费纳入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8

关于因私护照收费纳入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行〔2000〕13号

(2000年11月27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因私出入境制证中心”,集中制作我区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自治区公安厅集中制作97版护照后,各地市公安机关不再具有制作签发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的职能。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因私护照制作属自治区本级事权,制发因私护照收费收入属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签发因私护照收费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收取,并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护照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收费后,实行代收办法,即自治区公安厅委托各地、市、县公安局代收护照费。
  二、受理出国申请属地、市级公安局的,就由地、市级公安局负责代收费;属县、市级受理的就由县、市级公安局负责代收费。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票据由自治区公安厅向财政厅统一领取下发。
  三、款项结算办法。由地、市公安机关到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领取护照收费票据,换领新票据时,应用完一本发票后,持票据存根到自治区公安厅计财处领取新的票据。收费收入每月上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开户行:建行新民路东分理处,帐号:45042005026101071)。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票据由管辖的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公安厅领取并发放,所收护照费用由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上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所收取的护照收费款项按规定将工本费上缴公安部外,余数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四、97版护照收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后,各地、市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证件与缴费的核对工作,做到从自治区公安厅领取的证件,与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审批出国名单相一致,如发现有误,及时查清情况,及时更正,确保护照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自治区公安厅根据各地办证收费情况,按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的经费比例,下拨出入境管理业务经费给各地、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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