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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8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02〕42号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公司、各地、市供电局:
“九五”期间每度电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政策已执行期满。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起每度电2分钱并入电价,其收入专项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桂财预[2002]67号)精神,结合我区农网承贷主体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我区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第三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第四条 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量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
第五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集中到自治区级电力企业,由自治区级电力企业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级国库。具体缴库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批准我区的农网改造贷款计划确定,即缴入中央金库比例为63.6%,缴入自治区金库比例为36.4%。农网改造竣工后,如实际投资没有完成计划的相应调整缴入中央和自治区级国库的比例。
缴入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新增科目8023款“农网还贷资金收入”。
第八条 农网还贷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其中,中央单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中央单位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由财政部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缴入自治区金库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水利电业公司提出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
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支出新增科目8023款“农网还贷资金支出”,反映财政部门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
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农网还贷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5年,即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征收期满后,根据农网改造还贷情况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电力企业所收取2001年度、2002年1月至6月农网还贷资金应按上述规定尽快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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