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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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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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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建[200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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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精神,加强我区直接补贴资金管理,保障直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种粮农民手中,确保我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2004年实行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补贴资金使用决算表(略)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区直接补贴资金管理,保障直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种粮农民手中,确保我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直接补贴的范围、对象、时间及标准 (一)直接补贴的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的粮食主产县(详见桂政办发(2004)50号文)。 (二)直接补贴的对象。试点县(市、区)内与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并按照合同销售粮食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种粮农民。 (三)直接补贴的时间。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四)直接补贴的标准。在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稻谷补贴0.08元。
二、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拨付、兑现及清算 (一)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试点县的直接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通过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农发行或代理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核算,试点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直补资金专户”核算,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在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帐,核算直接补贴资金的收、支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直接补贴资金。 (二)直接补贴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在6月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有关市财政局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有关市财政局在专户收到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到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在当地农发行或代理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在专户收到市财政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各级农发行或代理行要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三)直接补贴资金的兑观。直接补贴资金兑现工作由试点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所承担。试点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所根据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售粮农户开具的粮食收购发票和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计算补贴金额,可派人到收粮点当场兑现给售粮农户或由农户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用于抵交农业税;但不允许集体代领。 (四)直接补贴资金的清算,直接补贴资金实行预拨和按需求进度拨付,第四季度清算。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在10月20日前,将核实汇总后的“2004年实行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补贴资金使用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具体格式附后)及决算报告,经县粮食局、农发行或代理行签章后,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有关市财政局在10月30日前,将核实汇总后的“决算表”及决算报告,经市粮食局、农发行签章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和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11月份批复决算,对多拨(或少拨)给各地的补贴资金,从当年应拨各地第四季度粮食风险基金抵扣(或拨给)。 三、其他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央1号文件,增加我区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的一项重大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尤其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财政所核实、发放直接补贴资金的领导和监管,对拨入本县的直接补贴资金全权负责。 (二)为确保将直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民手中,试点县(市、区)有储备粮订单收购任务的粮库(所)要凭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收购粮食,并及时给售粮农户开具粮食收购发票,以便农户及时领取直接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要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发放直接补贴资金的造册、核实、兑现工作,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财务帐册,及时向县财政填报“决算表”。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四)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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