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契税征收政策依据是什么?
契税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
2.契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3.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区契税税率为3%。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
6.对房屋契税减半征收如何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22号)和南宁市财政局南财农税〔2005〕85号文件规定,单套(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为非普通住宅。对普通住宅税率按3%减半征收契税,对非普通住宅按税率3%征收。
7.如何理解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收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计征方式: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南宁市的房屋契税滞纳金是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土地契税滞纳金是从2007年9月1日起征收。
8.契税税款缴纳方式?
经受理申报审核后,可按以下方式缴纳契税款:
(1)利用POS机刷银联卡。
(2)现金缴款。
(3)转账。
建议商品房契税使用银行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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