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会[200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各小企业: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小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但目前仍有一部分小企业还在执行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尚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必须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我市各小企业如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要继续加强与当地经贸局、工商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部门的联系,切实摸清本地所辖小企业的底数。要借助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代网络技术等多种渠道,调动财政部门内外部等多方面力量,面向广大会计人员和小企业,广泛宣传《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政策,切实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发到每户小企业手中。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在县、区扎实开展一次《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摸底调查,督促所辖各小企业如实、按时填报目前执行的是何种会计核算制度等信息,重点摸清本县、区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情况,剖析未执行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要组织人员,按照适当比例,对小企业报送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评估其真实性。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将各小企业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县、区(开发区)《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表”(附件1),写出相关文字材料,于2006年4月15日前上报我局(会计管理科)。对发现的尚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要召集其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开会,向他们讲清执行政策,责成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并定出必须执行到位的最后期限,要求其限期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发文通报。要开展执行情况回访,对回访中发现的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视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严处罚。对小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促进小企业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各小企业必须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小企业执行会计制度 》。并在今年3月份开展一次自查,主要检查本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目前执行的是何种会计制度。对自查的情况,各小企业要如实填写“小企业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表”(附件2),并于2006年4月10日前上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开发区)所辖小企业报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小企业报市财政局。如果本企业已经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新旧制度衔接时和目前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本企业目前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原因是什么?在以上附件2表格中以文字说明如实反馈。
我局拟5月下旬召集市直尚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开会。6月中旬对市直小企业开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小企业必须在2006年6月前执行到位,在检查中如发现逾期仍未执行的,将视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个县区企业填报完成后可以点击这里实现上报。
附件:1.县、区(开发区)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表 。
2.小企业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表 。
南宁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