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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7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会职办〔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会计系列情况,现就我市2008年度企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的从事财务会计、财税、审计等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下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桂会职改〔2005〕4号,请浏览广西财政厅网站http://www.gxcz.gov.cn)规定,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在广西境内从事财务会计、财税、审计等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会计系列职改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确认,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模范遵守和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

 三、关于学历和资历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五条、第六条和桂职改〔2007〕1号、桂职办〔2008〕96号)的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八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业绩成果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关于论文、著作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九、破格申报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申请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二条规定报送(一式四份)。   

         (二)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意见表(附件1)一式四份;   

         (三)学历证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等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四)2005、2006、2007、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五)任职期内发表的著作或论文或调查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六)任职期内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七)主管部门委托评审的委托函一份;

         (八)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汇总表(附件2)及数据盘(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一式一份。

十一、推荐、评审的程序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申报,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按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2000]48号文规定公示),交单位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按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2000]50号文规定组建)审议和鉴别、认定申报者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答辩后,由单位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等写出推荐意见。市、县属单位,经县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南宁市会计系列职改办;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审议鉴别后,写出推荐意见,直接报送南宁市会计系列职改办。

        凡未经公示和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二、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全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以下要求装订成册。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单独装订成册;

        (二)各类证件、证书复印件合并装订成册;

        (三)著作、论文合并装订成册;

        (四)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

十三、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 [2006]359号文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每送评一名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交评审费380元,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十四、时间安排

           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为个人准备申报阶段;10月中、下旬为基层单位或部门审核推荐及公示阶段;11月1—15日为市职改办审核推荐上报材料阶段,逾期不再受理;

十五、材料报送地点

         市人事局职改办:南宁市建政路3号综合楼三楼

        市会计系列职改办:南宁市财政局三楼会计管理科(东葛路129号),电话:2189025

 

附件:

1.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意表(点击附件下载)          

2. 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送评名册汇总表(点击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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