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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长令2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
二、办理对象:市级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三、申请条件:
1.有三名以上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分管人员,有关申报表格可在南宁财政网下载专区下载填报(网址:www.nncz.gov.cn)
2.受理程序:①分管人员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②把申报事项录入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系统,③打印《受理回执》并盖实施主体公章;④将《受理回执》交给申办人,申报已受理。
(二)审查和决定
1.初审岗位责任人:会计管理科经办人员
2.复核岗位责任人:会计管理科负责人
3.审查和许可:初审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代理记账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会计科负责人复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4.不予许可:经审查,如发现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初审岗位责任人提出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后按程序逐级提交部门、局领导复查、审核后,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并将不予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人。
五、申报材料:
1.《代理记账申请报告》;
2.代理记账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拟成立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5.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址及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不需收费
九、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三楼
窗口电话:0771—3221220
初审岗位: 0771—2189023
投诉电话: 0771—2189031、218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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