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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单项施工预算价在10至5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
南财采管〔2008〕3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单项施工采购预算在10至50万元(含10、50万元,下同)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并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府采购中标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名单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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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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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下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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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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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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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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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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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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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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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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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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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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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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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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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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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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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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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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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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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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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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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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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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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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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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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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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下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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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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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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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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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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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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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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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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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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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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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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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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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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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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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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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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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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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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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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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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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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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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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纳入本次定点管理的工程范围:市直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国有建设公司(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实施单项施工采购预算在10至5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工程,从2008年3月1日起,统一由上述中标人承建施工。
三、集采中心依法代表采购人分别与中标人签订《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10至50万元项目定点施工单位协议》。协议期为一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
四、办理工程定点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按《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南财采管〔2007〕202号)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采购人将经审查通过的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上限控制价;
(三)采购人应在取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上限控制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集采中心确定施工单位;集采中心按照公开、合理、均衡的原则,在中标人中按工程类别和中标排名顺序循环委托;
(四)采购人按照《南宁市政府采购定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与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工程定点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工程施工承包范围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说明进行总价包干,包干价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上限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包干价即为合同价款。市财政局不再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六、合同备案后,市财政局通过国库授权支付向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后,采购人应组织财政、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支付合同余款;未按设计图纸等要求施工的,市财政局将扣减相应费用。
七、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购人不得虚报工程项目和随意减少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八、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价款支付至95%,留5%合同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施工单位。
九、采购人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集采中心反映,集采中心应根据协议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市直各主管局应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各有关单位在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集采中心联系,电话:2189095 5503477。
附件:
1.《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10至50万元项目定点施工单位协议》
2.南宁市政府采购定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
上述文本请登陆南宁政府采购网站 通用表格下载区查阅下载,网址:http://www.purchase.gov.cn。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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